韓國打工度假的人數原為400人,由於每年都是供不應求的狀況,韓國在2016年將人數限制提高到了600人,即使提高了,但這對想到韓國打工的廣大人數仍然屬於相當少,建議各位在開放申請時的第一天就要"儘早"到韓國代表部排隊申請以免向隅。
這邊有來自韓國代表部的申請狀資訊,想去的朋友參考參考囉 :)
這篇公告是代表部表示"大樓被擠爆了"
TITLE | 2016打工度假簽證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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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2016.01.05 | ||
FILE | |||
2016年1月4日開始受理2016年打工度假簽證,因欲申請人數過多,且本代表部所在之大樓因安全考量要求本代表部撤離申請者,於1月4日現場分發號碼牌請些許欲申請簽證人員先行離開,拿到號碼牌者可於1月29日前申請該簽證。
惟,卻有不肖人士文件準備未齊全即領取號碼牌。發放號碼牌源於1月4日當天已備齊資料至本代表部欲申請,惟當日無法受理而發放,並准許1月內皆可前來申請。並非為了準備未齊全之人士而發放號碼牌。
為公平起見,已拿到號碼牌且欲申請打工度假簽證者請參考以下公告:
1. 拿到號碼牌者之簽證受理時間至1月29日(五)下午四點止。
2. 受理簽證時,只受理於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4日間開立之文件。
-於拿到號碼牌後開立之文件皆不予受理,意即雖持有號碼牌,但文件於1月4日後開立者皆不予受理。
※1月4日(一)後因簽證業務量過多,有關打工度假簽證疑問無法一一以電子信箱回覆,請有疑問者以電話方式詢問。
打工度假簽證電話詢問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四點至五點
電話:02-2758-8320分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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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韓國代表部的韓國打工申請資訊:
《2016年度打工度假簽證發給辦法》
依照2010年11月23日簽署之《韓臺打工度假計畫備忘錄》,為了韓國與臺灣之青年體驗彼此不同文化與生活,增進相互理解,進行交流訪問而訂定韓臺打工度假簽證發給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 1月1日生效實施。
依照2010年11月23日簽署之《韓臺打工度假計畫備忘錄》,為了韓國與臺灣之青年體驗彼此不同文化與生活,增進相互理解,進行交流訪問而訂定韓臺打工度假簽證發給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 1月1日生效實施。
一、打工度假簽證發給對象
1.持有定居臺灣戶籍證明之臺灣國民,同時持有至少剩餘
12個月以上效期之臺灣護照。
2.申請簽證者年齡限於18歲以上、
30歲(1985年出生者, 2016年內過生日之前可以申請)以下。
3.申請簽證者必須持有入境韓國之來回機票及初期停留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
4.不得與扶養子女同行。
5.未曾申請打工度假簽證者。
6.在韓國停留期間必須加入醫療保險。
7.無犯罪證明者。
8.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者。
1.持有定居臺灣戶籍證明之臺灣國民,同時持有至少剩餘
12個月以上效期之臺灣護照。
2.申請簽證者年齡限於18歲以上、
30歲(1985年出生者, 2016年內過生日之前可以申請)以下。
3.申請簽證者必須持有入境韓國之來回機票及初期停留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
4.不得與扶養子女同行。
5.未曾申請打工度假簽證者。
6.在韓國停留期間必須加入醫療保險。
7.無犯罪證明者。
8.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者。
二、打工度假簽證申請處:駐臺北韓國代表部
三、打工度假簽證申請必要文件:
**本人申請**
**所有文件須為一個月内開立之正本**
**簽證辦理時間:兩個禮拜**
1.有效期間護照(12個月以上)及國民身分證之正、影本各一份
2.戶籍謄本 正本 1份
3.簽證申請書
4.彩色照片1張(3.5×4.5公分、最近六個月內拍攝)
5.至少3,000美元以上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
6.打工度假行程及其計畫書
7.在學證明書或最高學歷證明書
8.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9.健康診斷書(參考附件,漢生病檢查除外)
**請至以下聯結之健檢指定醫院開立診斷書. http://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AA2D4B06C27690E6&nowtreeid=E2E03C52598CD5F6&tid=FE2A4655E9F73411
10.在韓國停留期間加入海外保險之證明書
**需證明投保期間在至少1年以上,且於海外發生 事故或意外時得以理賠.
四、參加打工度假計畫配額:每年600名
五、打工度假簽證發給內容
1.自簽證發給日起,1年有效之多次停留簽證
2.給予入境韓國後1年有效之停留期間
六、在韓國國內之活動及注意事項
1.(就業)確認以觀光為主要目的,為籌措旅遊經費而從事之就業活動。
2.(打工簽證之除外對象)從事下列行為者,排除於打工簽證對象以外:
2-1.入境韓國後非觀光而以就業為目的者
2-2.在娛樂演藝場所工作者
2-3.從事具有一定資格條件之醫師、律師、教授、飛機駕駛員等業務者
2-4.從事外語補習班教學之現職工作者
2-5.接受韓語學習以外之正規課程教育者
2-6.從事不符合攝影報導、宗教、研究、技術指導等協定宗旨之活動者
3.(外國人居留登記)取得打工度假簽證入境韓國,同時
停留超過90日者,必須自入境日起90日以內,至
居留地所在之出入國管理事務所或出張所,辦理外
國人居留登記。
4.(停留地變更)如需變更停留地時,必須在14日以內
至出入國管理事務所、出張所或市、郡、區,辦理
轉入申請登記。
5.(資格變更)持打工度假簽證者如需從事具有一定資格條件之專門職業
(如醫師、律師、 教授、 飛機駕駛員、補習班教師等)時,必須辦理專業資格
變更手續。
七、 持有打工度假簽證者就業活動限制規章
韓國法務部於2015年2月16日起施行「在韓國國內持有打工度假簽證者就業活動
限制規章」, 敬請 卓參。
1. 工作時數限制
: 一年最多1,300小時
(計算標準:一週25小時 x 52週 = 1,300小時,並無限制一週打工時數。)
2. 僱用方式
: 在工作時數限制內之情況,無額外限制約聘職、 時薪打工制等僱用方式
3. 限制就業職業種類
:禁止從事符合E-1~ E-7資格之職業種類。
**原則上H-1簽證無法更改停留資格, 但滿足以下情況:
具有一定資格之專門職業種類(醫師, 律師, 教授, 機師, 外文指導等)與
特定活動(E-7),可以更改 停留資格。
詳細內容請洽詢韓國出入局管理所(電話:+82-2-6908-1345)**
① 教授(E-1), 外文指導(E-2), 研究人員(E-3), 技術人員(E-4), 專門職業(E-5):
從事具有一定資格之專門職業者,如:醫師, 律師, 教授, 機師, 補習班教師等
② 藝術演出(E-6) : 在娛樂招待場所從事公關, 舞蹈者, 歌手, 樂師,
曲藝師等職業者
③ 特定活動(E-7) : 從事下述表格內之職業者
從事具有一定資格之專門職業者,如:醫師, 律師, 教授, 機師, 補習班教師等
② 藝術演出(E-6) : 在娛樂招待場所從事公關, 舞蹈者, 歌手, 樂師,
曲藝師等職業者
③ 特定活動(E-7) : 從事下述表格內之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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